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梭罗入狱事件

网络8年前 (2017-11-18)文摘阅读1867

作者:狄马    来源:《各界》

  1846年7月的一天夜晚,居住在美国瓦尔登湖畔的青年农民亨利·大卫·梭罗准备进城去鞋店取只修好了的鞋。这时税务官找上门来,要他缴纳人头税,因为他足有六年没有缴人头税了。他说他不打算缴纳这笔钱,理由是他反对奴隶制和墨西哥战争。于是警察逮捕了他,并把他关到康科德城的监狱里。第二天早晨,一个未透露身份的人代缴了这笔税款———有人考证是他的姑妈,他便从监狱里释放了出来。出狱后,他没有回家,而是若无其事地到那家鞋店取了修好的鞋穿上,加入到了一群收越橘的人群中。过了半小时,他就置身于莽莽苍苍的山间橘林里了。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“梭罗入狱事件”。

 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名,就在于它不是一次单纯的公民抗税事件,而是一场无权势的个人借用税收向国家表达不服从的政治请愿行为。抗税之所以被拿来运用,不过是因为对一个底层百姓来说,税收几乎是唯一直接面对政府的机会。三年后梭罗发表了著名的论文《对公民政府的抵抗》,在梭罗死后出版的著作中,这篇文章又被人冠以《论公民不服从》的标题发表。从此,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就与梭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。

  一般来说,人对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维护义务。也就是说,当一种正义制度产生并运行于我们的社会中时,我们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。甚至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只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标准,没有超出我们个人所能接受的基本限度时,我们也应当容忍,至少不宜运用非法的手段攻击它。因为绝对的正义只存在于上帝的手中。人类社会的正义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,而不是一个绝对的结果。在这个过程中,任何人都不能虚拟一个理想的正义王国,然后强迫所有的人毁家纾难地去奔赴。其次,每个人的正义观是不同的,各方必须妥协才能达成一种接近正义的秩序。在一个由多数决定的民主社会里,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表达异议的权利,而个人也必须尊重多数裁决的程序和结果。也就是说,异议者必须要容忍对他们异议的异议,否则,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。

  问题是当法律和制度不是稍稍偏离了正义的轨道,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个人的良知和道德律,我们是不是还有义务服从它?或者更严重地说,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背离了人类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,甚至公然践踏由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时,作为个人是不是仍然应当服从?如果不服从,又当采取什么方式?

  对于专制主义及其卵翼下的各种不正义法律,中国人的应对经验很丰富,如自贬、示弱、哭穷、隐居、敷衍、推诿、装病、装死、装疯卖傻、装聋作哑、游山玩水、炼丹养气、求神拜佛、参禅打坐、吃茶喝酒、斗鸡走狗、钻在女人堆里不出来……不一而足,但从大的方面归纳,不外乎两种:一是逆来顺受,二是暴力反抗。

  逆来顺受实际上是对罪恶的一种默许状态。这种状态是由对强权的恐惧和对自己的无力感造成的。其实质是麻木与不负责。暴力反抗是逆来顺受的反面。但这只是暂时的求生之道,从长远来看,暴力不能解决问题,只会制造更多的问题。仇恨不会化解仇恨,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,就像狼不会生出羊,只会生出更多的狼,秃鹫不会孵出鸽子,只会孵出更多的秃鹫一样。

  那么,除了逆来顺受和以暴易暴之外,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?有,那就是由梭罗、甘地等人开创,由马丁·路德·金发扬光大的非暴力抵抗之路。非暴力抵抗既克服了逆来顺受派对罪恶的放任自流,又避免了暴力反抗带来的血腥后果;既具有逆来顺受者不针对对方肉体的理性特质,又吸取了暴力反抗者对罪恶的坚决打击态度。它的实质是通过自己的受苦来寻求对手的理解,而非复仇;通过自己的忍耐激发对手的同情,而不是施恩;它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解决问题,而非消灭和凌辱对手;一句话,它的本质是爱,而不是恨。在梭罗的例子中我们看到,梭罗并没有袭击税务官。他知道,在他与政府之间,税务官不过是一个恰好被委派来向他行使权力的中介人。他的真正对手是州政府以及州政府背后的庞大国家。而州长和总统不会出来接见他,因而,他只能通过这个他所能见到的国家代表——— 康科德城的一个普通税吏———表达不满。他知道这是违法的。因而当警察要他坐监,他就坐了监;当有人付了保证金,他也就出来了。但这丝毫也不代表他的服从。作为一个公民,他必须要向这个声称全世界最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表达他的不服从:即一个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国家不是我的国家,我不能用我的税款支持一个国家的军队侵略别国,就像我不能雇凶杀人一样。

  这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。虽然践行的人常常通过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来表达对法律的忠诚,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。即便这违法是由自己的良知驱动的,是依据个人内心“更高的准则”的,但违法就是违法,违法了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。这些违法既包括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,也包括间接反抗他所不满的法律。“间接反抗”就是他的行为和反抗的目标法律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。一般来说,一个公民只要能找到“直接反抗”的手段,他是不会使用间接手段的。

  以梭罗为例,我们看到,梭罗反对的是奴隶制和美国对墨西哥的战争。按照 “直接反抗”的原则,梭罗应该释放奴隶,并给奴隶吃好穿好,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但问题是他根本没有奴隶可供释放;再不然就要等到国家要他抓捕或者镇压奴隶时再行抗拒,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要他这样做。如果碰到这样的机会,事实证明他也不会放过。比如,在瓦尔登湖畔居住的日子里,他曾为一个从南方庄园里跑出来的黑奴指明北极星的方向,以帮助其逃亡。但问题是,他很少能碰到逃亡的黑奴,逃亡的黑奴也并不见得人人都找不见北极星的位置。因而他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手段。反对战争也没错,但根据“直接反抗”的原则,他只能在国家强行征兵,或直接拉他入伍,并命令他对墨西哥开枪发炮时再行抵抗,但问题是国家没有让他当兵,更不用说让他开枪发炮了。作为一个白人,他不是奴隶制的受害者,更不会发动战争,墨西哥也没有他的亲戚。也就是说,他既不是他所反对的不正义法律的受害者,也不是施行者。按照一个公民只能进行“直接反抗”,不能进行“间接反抗”的论断,对于此等既不是由自己发动又与己无干的恶法只能袖手作壁上观。中国话叫 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。但人和动物最大的不同是,人有思想。从长远来看,是思想,而不是利益,指导着一个人或一种文明的走向。一个人一旦知道了什么是正确的,就不能不去做。于是梭罗只能入狱。中国话说,他不入狱谁入狱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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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文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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